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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桥联**责任公司与普陀区都顺石材加工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审理中,桥**司提出协议书及欠条上高文明的签名与留存在桥**司处的高文明的签名不一致,故认为以高文明名义签订的协议书及以高文明名义出具的欠条均是虚假的,桥**司并以此为由申请对协议书及欠条上高文明的签名的真伪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科所对争议的协议书及欠条上高文明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该所认为由于协议书有高文明签名联为复写件,而可供比对的高文明签名的原件资料太少,无法进行笔迹比对,故无法进行鉴定。

  • 浙江建**有限公司与上海工**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的《工汇花苑托儿所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本案工程的鉴定结论中,教室地板与盥洗室地坪等高,高差与设计要求有差异,地板与地砖接缝处无防水防渗措施等状况,不会因何时鉴定而发生变化,因此建**司上诉称1999年7月至9月所作的鉴定报告是对鉴定时地板质量的鉴定及原因分析,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建**司称工**司在施工现场变更设计,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正是由于上述鉴定结论中的原因,造成盥**

  • 上海钰**限公司与上海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金**司与钰**司签订的《双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对该合同的有效性予以确认。该合同仅约定了工程计费的单价,并未约定工程总量,故金**司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应予支持,钰**司要求金**司继续履约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双包合同的约定,钰**司仅承担合同约定项目的材料款,而超出合同约定项目的材料款由金**司承担。钰**司应将从金**司领取的材料用于该

  • 上**大酒店与上海市**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1991年9月27日,上海市**总公司下属单位与上**大酒店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上**大酒店以上海市**总公司提出的工程决算额系冒高收费,签订对帐单是因上海市**总公司误导为由,要求改判将双方《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让利部分从上**大酒店应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首先,对帐单系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经委托审计所确定的尚欠工程款;其次,上**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函亦确定了该欠款数额;第三,上**大酒店现主

  • 江阴市**总公司与大联诚(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市黄兴路2005号“黄兴广场”建造工程,先后有数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因目前上诉人不能证明被拆除的临时设施所有权为其所有,故其以权利受到被上诉人侵害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上海众意**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皆因口头合同而起,双方就合同履行的内容,标的物的数量、价格等均存有争议,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方法是审计、评估,但争议双方在一审中均未提出申请。一审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的权限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证据情况,认定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尚属合理,上海众意**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及证据较上海**电器厂而言没有优势,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香港**限公司与上海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快**司将其恒隆广场总包项目中的消防、分管、电缆防火封堵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科**司,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切实履行,故可认定双方间就上述工程建立了承发包法律关系。科**司确已施工完毕,且工程已通过了相关验收,快**司就上述工程所欠科**司的工程款应予支付。

  • 上海闸**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海闸**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发公司就上海**育中心的建造及装饰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审价单位认可上海闸**展有限公司交齐资料的时间为1999年12月17日,且上海闸**展有限公司亦承认该时间为交齐资料的时间,故上海闸**展有限公司认为是上海兴**发公司拖延审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上海闸**展有限公司主

  • 上海**研究所与上海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 上海轮胎**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轮胎公司和被上**公司对橡胶厂欠付港**司工程款80万元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港**司按照其与橡胶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后,与橡胶厂于1999年10月9日确认了该工程的总造价,橡胶厂陆续付款至2001年7月14日,故可认定直至2001年7月14日橡胶厂对其债务是认可的,并以其行为承诺付款。债务人橡胶厂作为原审被告未作答辩,在一、二审期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以诉讼时效期间为其抗辩理由,故可认定橡胶厂并未认为港**司的起诉超过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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